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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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處、室、委員會: 一、國家安全維護處,分四科辦事。 二、廉政處,分五科辦事。 三、經濟犯罪防制處,分四科辦事。 四、毒品防制處,分三科辦事。 五、洗錢防制處,分三科辦事。 六、資通安全處,分五科辦事。 七、國內安全調查處,分四科辦事。 八、保防處,分四科辦事。 九、國際事務處,分五科辦事。 十、兩岸情勢研析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諮詢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鑑識科學處,分五科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督察處,分二科辦事。 十五、總務處,分五科辦事。 十六、公共事務室,分二科辦事。 十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十九、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二十、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二十一、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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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了調查局的組織結構,包含了各個處、室、委員會的設置及其分科辦事。根據該條第二款至第二十一款的詳細列舉,可以得知調查局下設了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公共事務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和政風室。每個處、室都被進一步細分為幾個科,並根據評分法規定的工作範疇進行辦事。因此,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4條的規定是調查局內部組織規模和職能劃分的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4條
- 通訊監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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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