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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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維護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外患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三、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四、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五、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 六、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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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中提到的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5 條,該條規定了國家安全維護處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 內亂、外患防制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2. 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3. 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4. 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5. 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 6. 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的編修與資料的建檔及管理。 7. 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5 條主要規範了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的職權範圍和職掌,包括協助規劃、指導、協調、偵查、處理和考核相關工作,例如內亂、外患防制、機密洩漏防制、境外滲透、社會安全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和組織犯罪防制等。並且負責編修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以及管理相關資料。此外,提到該規程還包括其他與國家安全維護事項有關的內容。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 核名詞
- 組織犯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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