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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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貪瀆、賄選案件調查與預防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及廉政相關之調查。 三、其他有關廉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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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6條,廉政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貪瀆和賄選案件的調查、預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考核。 2. 上級機關特別交辦的關於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廉政相關的調查工作。 3. 其他有關廉政事項。 根據這一規定,廉政處的工作範圍主要關注貪瀆和賄選案件的調查與預防工作。他們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和評估相關工作。此外,如果有關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廉政的特殊調查工作由上級機關指定,廉政處也必須負責執行。此外,該規程還提到廉政處負責其他與廉政相關的事項,但並未具體列舉。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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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