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經濟犯罪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重大經濟犯罪預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 四、追緝外逃重大罪犯之綜合業務。 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綜合業務。 六、與國內及境外共同打擊經濟犯罪之情資交換、協調聯繫、案件合作偵辦。 七、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7條,經濟犯罪防制處負責下列事項: 1. 計劃、指導、協調和考核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 2. 計劃和執行重大經濟犯罪預防工作。 3. 指導和審核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和審理。 4. 綜合業務追捕重大逃犯。 5.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綜合業務。 6. 與國內外合作打擊經濟犯罪的情報交流、協調聯繫和案件合作調查。 7. 編制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以及資料的建檔和管理。 8. 其他與經濟犯罪防制相關的事項。 根據此規程,經濟犯罪防制處負責規劃並執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和審理工作,對於重大的逃犯和經濟犯罪有追緝和打擊的職責。此外,該處負責與國內外相關部門合作,進行情報交流和案件合作調查,以提升打擊經濟犯罪的能力。同時,經濟犯罪防制處還負責編制相關年報和工作手冊,以及資料的建檔和管理。 參考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7條
- 核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