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毒品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查緝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毒品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 三、與國內及境外緝毒有關機關之犯罪情資交換、協調聯繫、案件合作偵辦。 四、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及集中保管、銷燬。 五、毒品犯罪資料之建檔、統計、分析及運用。 六、毒品犯罪預防工作之研究。 七、毒品防制工作年報及工作手冊之編修。 八、其他有關毒品防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8 條,毒品防制處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規劃、指導、協調和考核毒品查緝工作。 2. 指導和審核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和偵辦工作。 3. 與國內和境外的緝毒相關機構進行犯罪情報交換、協調聯繫和案件合作調查。 4. 管理和集中保管、銷毀犯案的毒品處理流程。 5. 建立、統計、分析和應用毒品犯罪相關資料。 6. 進行毒品犯罪預防工作的研究。 7. 編輯毒品防制工作年報和工作手冊。 8. 其他相關的毒品防制事項。 相關參考資料: -《調查局毒品防制處業務章程》(法務部調查局) -《中華民國毒品防制法》 -《中華民國刑法》
- 查緝名詞
- 核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