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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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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依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轉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完成審查,改依本辦法辦理。但本辦法應提出之文件,已依原辦法提出者,毋庸重行提出。 二、經審查錄取施予訓練及格,依原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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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施行前依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轉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完成審查,改依本辦法辦理。但本辦法應提出之文件,已依原辦法提出者,毋庸重行提出。 根據這段內容,表示如果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依照原辦法進行了申請轉任的程序,並未完成審查,就需要改依照本辦法進行辦理。不過,若已經提出了本辦法應提出的文件,則不需要重複提出。 二、經審查錄取施予訓練及格,依原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根據這段內容,表示如果經過審查並且錄取,並且在訓練中通過了評估,就要依照原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法規
  • 第三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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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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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第三條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