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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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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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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