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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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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法院、檢察署、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書狀、辦案稿件。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著作。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辦案稿件及著作,由司法官轉任之法務部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司法官訓練所所長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法務部在受理申請後,需要進行以下事項的處理: 一、進行品德調查,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或向地方律師公會、法院、檢察署、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相關機關請求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申請人在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和第二項中提到的書狀和辦案稿件。必要時,法務部可以查閱申請人在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的案件卷宗。 三、評閱申請人在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中提到的著作。 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書狀、辦案稿件和著作,由轉任為司法官的法務部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司法官訓練所所長進行評閱,并進行分數評定。必要時,法務部可以聘請法律學者或擔任檢察官、法官滿十年以上的人進行評閱。

  • 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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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