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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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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委員由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並遴聘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二人為委員。 召集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6 條,審查會的委員包括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並遴聘檢察官、法官、律師和教授各二人為委員。召集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如果政務次長因故不能出席,則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 參考資料: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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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委員由政務次長、常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