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7 條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 四、辦理面試。 五、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 前項第三款評閱成績之審查,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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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7 條,審查會將辦理以下的事項: 1. 審查申請人的資格條件。 2. 審查申請人的品德調查結果。 3. 審查申請人的書狀、辦案稿件、著作評閱成績。 4. 進行面試。 5. 審查其他相關事項的研議或審查。 根據辦法第三款規定,評閱成績必須平均滿七十分才算及格,如果評閱成績不及格,則不會收到進行面試的通知。 以上參考資料: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法務部96年4月6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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