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面試,由審查會召集人指派其中委員五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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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8條,審查委員會在面試中應以個別面試方式進行,並評分以下項目: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10分。 2. 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20分。 3. 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配分50分。 4. 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20分。 這些項目依法務部的規定進行評分,並根據各項目的分數配分比例進行總評分。例如,儀態項目評分配分10分,言辭項目評分配分20分,才識項目評分配分50分,綜合考評項目評分配分20分。評分過程必須根據個別面試的內容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定,並給予恰當的配分。具體的評分標準和程序需按照法務部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8條及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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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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