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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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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面試,由審查會召集人指派其中委員五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8條,審查委員會在面試中應以個別面試方式進行,並評分以下項目: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10分。 2. 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20分。 3. 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配分50分。 4. 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20分。 這些項目依法務部的規定進行評分,並根據各項目的分數配分比例進行總評分。例如,儀態項目評分配分10分,言辭項目評分配分20分,才識項目評分配分50分,綜合考評項目評分配分20分。評分過程必須根據個別面試的內容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定,並給予恰當的配分。具體的評分標準和程序需按照法務部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8條及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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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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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面試,由審查會召集人指派其中委員五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