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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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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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2條規定,矯正署署長負責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而副署長則協助署長處理署務。這意味著矯正署署長擁有對署內部門和人員的最高指揮權和監督權,而副署長則協助署長處理署內的事務。這確保了矯正署的有效運作和管理。例如,署長可以下達指示和命令,以確保矯正署的工作順利執行,而副署長則可以協助署長分擔工作負擔,使得署務得以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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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