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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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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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第12條,少年觀護所進行業務處理時,應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這意味著在少年觀護所中,業務處理應按照分層負責制度進行,並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來做出相應的決策。這樣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每一層級的負責人都有權責的明確分工,並且可以依據明細表上的要求進行操作。 例如,若少年觀護所中的某一項業務需要決策,首先由上一級的負責人根據明細表的規定進行授權,再由下一級的負責人根據授權進行具體的決策。這樣可以確保每一級的負責人都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進行工作,並且能夠依據明細表上的規定做出正確的決策。 這種分層負責制度可以使各級負責人清楚自己的職責和權限,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決策的合理性。同時,明細表也可以作為執行工作的參考,確保每一級的負責人都在執行業務時考慮到相關的法規和規章,避免偏離正確的決策和執行路線。這有助於提高少年觀護所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確保少年的觀護工作能夠有效地開展。
- 少年觀護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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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