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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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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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第 13 條包含以下兩項: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第一項,該辦事細則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而第二項則提到修正條文的施行,除了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的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開始生效。 示例:如果該辦事細則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進行了修正並發布,修正內容涉及某些程序的改變,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這些修正將在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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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