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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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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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根據這項規定,院長具有指揮權和監督權,可以對所屬人員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這項規定確保了院務的正常運作,確保院部的效率和品質。該規定屬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內部管理規章,所以不會有對外公開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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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