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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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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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第 3 條明確規定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 1. 文稿的綜核和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審查文件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並代替其他人進行判決。 2. 機密和重要文件的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的保管和管理。 3.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個單位之間的合作,並解決相關的權責問題。 4. 重要會議的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會議,包括會議的策劃、安排和準備。 5. 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還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給他的事項。 根據台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第 3 條的規定,主任秘書有文稿綜核、機密文件處理、協調權責問題、籌辦重要會議和處理其他交辦事項等職責。這些職責的範圍涵蓋了主任秘書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工作職責。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第 3 條 (最新版本,依據文中提及之法令進行搜尋及解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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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