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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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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16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根據台灣律師公會法第17條,律師公會委員為無給職,並依法遴選產生。因此,律師資格審查會的委員在執行審議工作時,並無獲得酬勞或報酬的權利。這是為了保持其中立性和獨立性,確保其對律師資格的審查工作能夠公正和客觀地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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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16 條規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