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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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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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16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根據台灣律師公會法第17條,律師公會委員為無給職,並依法遴選產生。因此,律師資格審查會的委員在執行審議工作時,並無獲得酬勞或報酬的權利。這是為了保持其中立性和獨立性,確保其對律師資格的審查工作能夠公正和客觀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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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