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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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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2.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28 條處罰律師「掛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借給無律師證書者使用,最重一年徒刑加 15 萬罰金。

Q · 律師借招牌給沒證書的人用,犯法嗎?

犯法。律師法 128 條,最重一年徒刑加 15 萬罰金

依律師法第 128 條第一項,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並擴及外國法事務律師。本條打擊「掛牌」地下行業,違法的律師除刑事責任外,律師證書會被撤銷,職業生涯直接結束。

白話解讀

律師事務所這幾個字,在多數人眼裡等於專業保證。但這條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揭穿了一個業界公開的秘密:有一種地下生意叫「掛牌」。真正的律師考過國考、有證書,但他不出庭、不接見、不寫狀子,只是把事務所招牌借給沒有證書的人用,每個月收一筆固定費用。實際處理你案子的可能是法務人員、退休代書、甚至是被吊照的前律師。你以為你付的錢買的是法律專業,實際上你買的可能只是一個招牌。這條法律告訴你:律師借出招牌本身就是犯罪,最重一年徒刑加十五萬罰金。但這不只是律師的問題,更是消費者的盲區,當你委託案子的時候,你怎麼知道接案的不是「借招牌」的人?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28 條為律師執業誠信規範的核心罰則,禁止有照律師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給無律師證書者使用(業界俗稱「掛牌」),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並擴及外國法事務律師之相同行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確認我委託的真的是律師本人在處理我的案子?

至少做三件事:1. 委任狀必須律師本人面對面簽名,不是助理代簽。2. 上律師公會官網查證律師執照照片和事務所登記資料。3. 開庭時看是不是同一個人出庭,重要書狀的署名比對筆跡。律師借牌的最大破綻是「人在事務所裡看不到、案件出庭看不到、但簽名卻一直出現」,這種情況幾乎100%是掛牌操作。

Q2律師收了錢但都是助理在做事,我能告嗎?

區分兩種情況:律師親自指揮助理做行政事務(影印、整理證據、跑文件)是正常的。但實質的法律判斷、書狀撰寫、出庭策略如果都是助理在做、律師只負責掛名簽字,這就涉及律師法第 128 條。可向律師公會檢舉並向檢方告發。證據關鍵是律師有沒有親自為你做法律專業判斷。

Q3我自己是律師,朋友求我幫他「掛個名」一段時間,沒實際處理案件,這也犯法嗎?

是的。本條處罰「提供」這個行為本身,不論時間長短、有沒有收費、有沒有實際接案。只要事務所、章證、標識被提供給沒有律師證書的人使用,就成立本罪。最重一年徒刑加十五萬罰金,加上律師證書會被撤銷,職業生涯直接結束。

Q4律師掛牌是什麼意思?

有照律師將事務所招牌、印章、執照提供給沒律師證書的人使用,自己只負責掛名收費而不實際辦案。業界稱為掛牌或借牌。

Q5律師法 128 條規範什麼?

禁止律師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15 萬罰金,第二項擴及外國法事務律師。

Q6什麼叫『非親自執行職務』?

律師未實際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專業判斷與服務(包括出庭、撰狀、諮詢),而僅掛名簽字讓無證書者代為處理。

Q7外國法事務律師是什麼?

依律師法經許可在台執行其本國法律事務之外國律師,1991 年律師法修正後開放,第 128 條第二項對其有相同規範。

Q8怎麼確認委任的真的是律師本人在處理案件?

三招:律師本人面對面簽委任狀並當場拍照、上律師公會官網查證執照照片與事務所登記、每次開庭比對出庭律師是否同一人。

Q9發現律師掛牌怎麼檢舉?

向律師公會檢舉啟動懲戒程序(附委任狀、收費收據、所有書面文件),同時向地檢署告發違反律師法 128 條,並可民事訴訟請求律師費退還與案件損失賠償。

Q10律師掛牌會被判多重?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律師證書會被撤銷,律師懲戒委員會另案處分可能除名。

Q11怎麼證明律師沒有親自處理案件?

開庭錄音比對出庭律師、書狀筆跡與律師本人簽名筆跡比對、見面紀錄顯示律師從未出現、律師公會官網的律師照片比對。

Q12律師法 128 vs 律師法 127 差在哪?

128 處罰有照律師借牌的行為,主體是律師;127 處罰無證書者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主體是無證書者。兩者為鏡像對偶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74条(弁護士でない者の名称使用禁止)+ 第27条(非弁護士との提携禁止)
韓國변호사법 제112조 제4호(명의대여 등 금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55條(律師執業證借予他人使用之禁止)
德國BRAO § 59a(Berufliche Zusammenarbeit)+ RDG § 3(Erlaubnispflicht für Rechtsdienstleistungen)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icle 72(Exercice illégal de la profession d'avocat)
美國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5.5(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 Multijurisdictional Prac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原「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以符修正意旨。   三、第二項未修正。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原「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以符修正意旨。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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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28 條規定:「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