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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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