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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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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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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證書,
意圖
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律師之使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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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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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律師入退公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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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律師職務之執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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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律師之權利及義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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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律師事務所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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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公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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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地方律師公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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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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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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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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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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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覆審程序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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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懲戒處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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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再審議程序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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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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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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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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