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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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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2.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29 條禁止非律師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僱用律師或合夥經營,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加 15 萬元罰金。

Q · 「法律顧問公司」沒有律師證可以開嗎?

不行,非律師營利僱律師最重關一年罰 15 萬

依律師法第 129 條,沒有律師證書的人,意圖營利而設立事務所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至 15 萬元罰金。第二項把同樣禁令延伸到外國資本,避免本土律師被外資收編。市面上「法律顧問公司」「法務管家」如果由非律師擁有又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就觸這條紅線。

白話解讀

市面上有一種公司叫「法律顧問」「法務管家」「法律事務管理」,廣告打得比律師事務所還大。你可能不知道,這背後有條紅線。律師法 129 條規定:沒有律師證書的人,為了賺錢設立法律事務所、僱用律師、或跟律師合夥經營,是犯罪行為,最重關一年,罰款 3 到 15 萬。為什麼立法者要把這件事入罪?因為一旦非律師可以「擁有」事務所,律師對你的忠誠就會被老闆綁架。今天老闆要降低成本,明天律師就被迫對你的案子省工、走流程。這條法律保護的不是律師的飯碗,是你拿到的法律服務的品質和獨立性。第二項把同樣的禁令延伸到外國資本:沒拿到台灣執照的外國人或外國律師,也不能透過僱用台灣律師的方式偷渡進入市場。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29 條俗稱「養律師罪」,禁止非律師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僱用律師或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第二項把禁令擴及未取得台灣執照之外國人或外國律師。本條保護的是律師職業獨立性,避免律師被資本綁架後對委任人忠誠度被分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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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律顧問公司」跟「律師事務所」差在哪?隨便找一家不就好?

差別在三件事:律師有強制保密義務(律師法第 36 條),「法律顧問」沒有;律師受律師公會懲戒,「法律顧問」沒有專業懲戒機制;律師有強制責任保險,「法律顧問」公司賠不起就倒了。內行人提示: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官網(twba.org.tw)查證對方是否為執業律師,十秒鐘的動作可以避免你把案情底細給錯人。

Q2律師被科技公司挖角當「法務長」對外接案合法嗎?

看接案模式。公司只是內部法務服務自己業務(in-house counsel)合法。但如果公司用律師對外提供法律服務給客戶並收費,這就是 129 條的禁區:公司是犯罪主體,律師也可能因配合違法架構被律師公會懲戒。內行人提示:很多挖角廣告寫得很模糊,把「對外接案」和「擔任公司法律事務主管」混在一起,問清楚薪資結構是否跟對外收費綁定是判斷的關鍵。

Q3我想做法律科技平台、結合 AI 提供法律諮詢,怎麼做才不違法?

兩條安全路:第一,平台只做資訊提供(法條解釋、案例搜尋、文書範本),不對具體個案提供建議,這不算執行律師業務。第二,平台不擁有律師、不和律師合夥,律師事務所獨立經營,平台只提供技術工具收軟體授權費。第三條路(公司直接僱律師對外服務客戶)就是 129 條紅線,無論商業模式包裝得多漂亮。內行人提示:美國 LegalZoom 模式在台灣會違法,這也是為什麼台灣 LegalTech 跑不出規模。

Q4律師法第 129 條是什麼?

禁止非律師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僱用律師或合夥經營,最重一年徒刑加 15 萬罰金,俗稱「養律師罪」。

Q5養律師罪指的是什麼?

非律師為了賺錢設立事務所僱用律師、或跟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的犯罪行為。

Q6什麼叫意圖營利?

刑法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以獲取財產利益為目的,公益、無償、偶發行為通常不該當。

Q7法律顧問公司算違法嗎?

看實質運作。若由非律師擁有且對外提供具體個案法律服務並收費,可能觸律師法 129 條。

Q8怎麼辨別合法律師事務所跟法律顧問公司?

三十秒辨別:請對方出示律師證書 → 上 twba.org.tw 查證 → 看收費發票主體 → 至商工登記查股東組成。

Q9律師被科技公司挖角當法務怎麼判斷合法?

公司內部 in-house counsel 服務自家業務合法;對外接客戶案件並收費就是 129 條禁區。

Q10想做法律科技 LegalTech 怎麼避開 129 條?

兩條安全路:平台只做資訊提供不對個案建議,或平台不擁有律師只收技術授權費。

Q11發現「法律顧問」其實沒律師證怎麼辦?

蒐證 → 上律師公會檢舉 → 向地檢署告發 → 依民法 179 條請求返還已付諮詢費。

Q12律師法 129 vs 127 vs 128 條差在哪?

127 規範無證者直接辦訴訟、128 規範律師借牌、129 規範非律師架構性經營事務所。三者構成律師業壟斷三道紅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 72 条(非弁護士の法律事務取扱等の禁止)+ 第 27 条(非弁護士との提携の禁止)
韓國변호사법 제34조 (변호사 아닌 자와의 동업 등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 13 条(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第 55 条(罚则)
德國Rechtsdienstleistungsgesetz (RDG) § 3(Vorbehalt der Rechtsdienstleistung)+ BRAO § 59a(Sozietätsfähigkeit)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icle 4 + article 54 (monopole de la consultation juridique)
美國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5.4(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of a Lawyer,禁止 non-lawyer 持有法律事務所)+ 各州 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 (UPL) 法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原「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以符修正意旨。   三、第二項未修正。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原「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以符修正意旨。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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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29 條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