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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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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30 條:外國法事務律師洩漏業務秘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 萬元罰金。

Q · 外國律師把我的商業秘密說出去,能告他嗎?

能。律師法第 130 條可判刑

依律師法第 130 條,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在台執業的外國律師)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的秘密,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罰金。這不是行政懲戒,是刑事責任。和本國律師同等的刑度(律師法第 129 條),不會因為外國國籍而打折。

白話解讀

你以為跨國律師的保密義務是「行規」、是「職業道德」?錯了。律師法把它寫成刑事責任。外國法事務律師(簡稱外國法事律,是經許可在台執業、但只能處理原資格國法律的外國律師)如果無故把你的秘密說出去,不是被律師公會懲戒這麼簡單,是直接面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二十萬罰金。為什麼要這樣寫?因為跨國商務、跨境離婚、跨國併購這些場景裡,外國律師看到的東西可能比本國律師還敏感:你公司在海外的股權結構、你準備在境外設立的家族信託、你跨境婚姻的隱密協議。這些一旦外洩,殺傷力是「整個跨境布局崩盤」。法律用刑罰當圍牆,告訴所有在台執業的外國律師:你看到的,閉嘴。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30 條規範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刑事保密義務,違反業務上保密義務洩漏他人秘密者,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跨境法律服務市場開放(律師法第 115 條)的對應刑事擔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律師在台灣執業,真的會被台灣刑法管嗎?

會。只要他登記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律師法第 115 條經許可在台執業),他的執業行為就受台灣法律管轄,包括律師法第 130 條的刑事責任。國籍不影響適用,重點是他「在台灣執業」這個事實。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外國律師只是用商業顧問或法律諮詢顧問的身分,沒登記成外國法事律,這條就管不到他,那時候保密就只能靠你跟他簽的契約了。

Q2什麼算「無故洩漏」?律師跟同事討論案情算嗎?

「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事務所內部基於辦案需要的討論不算(屬於「業務上必要」)。但如果跟事務所外的第三人說,就是無故。判斷標準是「揭露的對象有沒有承擔同等保密義務」。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常見的踩線情境是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順口提到具體案例,即使他覺得自己「沒講名字」,只要可以間接識別當事人,照樣構成洩漏。

Q3我跟外國律師簽了 NDA,還需要律師法第 130 條嗎?

需要,而且這條保護力遠大於 NDA。NDA 是民事契約,違反的話要打民事訴訟證明違約、損害、金額。律師法第 130 條是刑事責任,地檢署啟動調查後,蒐證工作交給檢察官。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的做法是 NDA 加上明確提及「違反者依律師法第 130 條究責」,這樣對方知道你不只是會打民事,還會走刑事。

Q4律師法第 130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刑事保密義務。違反業務上保密義務洩漏秘密,處 1 年以下徒刑或 20 萬元罰金。

Q5什麼是外國法事務律師?

依律師法第 115 條經法務部許可在台執業、僅得處理原資格國法律事務的外國律師,簡稱外國法事律。

Q6「無故洩漏」是什麼意思?

沒有法律授權、客戶同意或正當理由,將業務上知悉的秘密揭露給承擔同等保密義務之外的第三人。

Q7「業務上知悉或持有」涵蓋什麼?

因執行外國法事務律師業務而獲知或經手的客戶秘密,含口頭資訊、書面文件、電子檔案、視訊會議紀錄。

Q8外國律師洩密怎麼告?

蒐證 → 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 → 同步申請律師懲戒 → 加打民事損害賠償。雙軌究責壓力最大。

Q9怎麼證明對方有洩密?

保留對方的書面回覆紀錄、轉述紀錄、社群截圖、第三人證述,必要時聲請地檢署調閱事務所通訊紀錄。

Q10告訴期間多久?刑事追訴時效多久?

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追訴權時效:5 年(刑法第 80 條)。錯過告訴期間整條就動不了。

Q11怎麼預防外國律師洩密?

委任前確認對方是「外國法事務律師」登記身分(非商業顧問)+ NDA 明確提及律師法第 130 條 + 重要文件加註秘密級別。

Q12律師法第 130 條 vs 第 129 條(本國律師洩密)差在哪?

處罰對象不同(外國 vs 本國律師),刑度完全相同。確認對方登記身分是適用第一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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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外國法事務律師本國律師(律師法第 129 條)
刑度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完全相同)
與刑法第 316 條關係特別法優先適用業務秘密罪為一般規定,僅在律師法無規定時補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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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
外國法事務律師
刑度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與刑法第 316 條關係
特別法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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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
本國律師(律師法第 129 條)
刑度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完全相同)
與刑法第 316 條關係
業務秘密罪為一般規定,僅在律師法無規定時補充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外国弁護士による法律事務の取扱い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 第 50 条(秘密保持義務)
韓國외국법자문사법 제31조(비밀누설 금지)
德國BRAO § 43a Abs. 2(Verschwiegenheitspflicht,含 EuRAG § 6 對歐盟律師之準用)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icle 66-5(secret professionnel des avocats étrangers)
美國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1.6(Confidentiality of Information,各州司法行政部門對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 之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 持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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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30 條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