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30 條:外國法事務律師洩漏業務秘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 萬元罰金。
Q · 外國律師把我的商業秘密說出去,能告他嗎?
能。律師法第 130 條可判刑
依律師法第 130 條,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在台執業的外國律師)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的秘密,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罰金。這不是行政懲戒,是刑事責任。和本國律師同等的刑度(律師法第 129 條),不會因為外國國籍而打折。
你以為跨國律師的保密義務是「行規」、是「職業道德」?錯了。律師法把它寫成刑事責任。外國法事務律師(簡稱外國法事律,是經許可在台執業、但只能處理原資格國法律的外國律師)如果無故把你的秘密說出去,不是被律師公會懲戒這麼簡單,是直接面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二十萬罰金。為什麼要這樣寫?因為跨國商務、跨境離婚、跨國併購這些場景裡,外國律師看到的東西可能比本國律師還敏感:你公司在海外的股權結構、你準備在境外設立的家族信託、你跨境婚姻的隱密協議。這些一旦外洩,殺傷力是「整個跨境布局崩盤」。法律用刑罰當圍牆,告訴所有在台執業的外國律師:你看到的,閉嘴。
律師法第 130 條規範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刑事保密義務,違反業務上保密義務洩漏他人秘密者,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跨境法律服務市場開放(律師法第 115 條)的對應刑事擔保。
會。只要他登記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律師法第 115 條經許可在台執業),他的執業行為就受台灣法律管轄,包括律師法第 130 條的刑事責任。國籍不影響適用,重點是他「在台灣執業」這個事實。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外國律師只是用商業顧問或法律諮詢顧問的身分,沒登記成外國法事律,這條就管不到他,那時候保密就只能靠你跟他簽的契約了。
「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事務所內部基於辦案需要的討論不算(屬於「業務上必要」)。但如果跟事務所外的第三人說,就是無故。判斷標準是「揭露的對象有沒有承擔同等保密義務」。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常見的踩線情境是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順口提到具體案例,即使他覺得自己「沒講名字」,只要可以間接識別當事人,照樣構成洩漏。
需要,而且這條保護力遠大於 NDA。NDA 是民事契約,違反的話要打民事訴訟證明違約、損害、金額。律師法第 130 條是刑事責任,地檢署啟動調查後,蒐證工作交給檢察官。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的做法是 NDA 加上明確提及「違反者依律師法第 130 條究責」,這樣對方知道你不只是會打民事,還會走刑事。
規範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刑事保密義務。違反業務上保密義務洩漏秘密,處 1 年以下徒刑或 20 萬元罰金。
依律師法第 115 條經法務部許可在台執業、僅得處理原資格國法律事務的外國律師,簡稱外國法事律。
沒有法律授權、客戶同意或正當理由,將業務上知悉的秘密揭露給承擔同等保密義務之外的第三人。
因執行外國法事務律師業務而獲知或經手的客戶秘密,含口頭資訊、書面文件、電子檔案、視訊會議紀錄。
蒐證 → 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 → 同步申請律師懲戒 → 加打民事損害賠償。雙軌究責壓力最大。
保留對方的書面回覆紀錄、轉述紀錄、社群截圖、第三人證述,必要時聲請地檢署調閱事務所通訊紀錄。
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追訴權時效:5 年(刑法第 80 條)。錯過告訴期間整條就動不了。
委任前確認對方是「外國法事務律師」登記身分(非商業顧問)+ NDA 明確提及律師法第 130 條 + 重要文件加註秘密級別。
處罰對象不同(外國 vs 本國律師),刑度完全相同。確認對方登記身分是適用第一步。
| feature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處罰對象 | 外國法事務律師 | 本國律師(律師法第 129 條) |
| 刑度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完全相同) |
| 與刑法第 316 條關係 | 特別法優先適用 | 業務秘密罪為一般規定,僅在律師法無規定時補充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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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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