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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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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0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則該次調解不成立。然而,如果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性,則可以另外安排調解期日。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方沒有合理理由缺席調解期日,則根據該條款,調解不成立,案件可能需要另行進行其他程序解決。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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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0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