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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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