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0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則該次調解不成立。然而,如果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性,則可以另外安排調解期日。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方沒有合理理由缺席調解期日,則根據該條款,調解不成立,案件可能需要另行進行其他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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