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人應本客觀、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2 條規定調解人應以客觀、和平和懇切的態度對待當事人,為雙方提供適當的勸導,並制定公正合理的辦法,力求達到雙方協調。根據商務仲裁協會調解實施辦法第 8 條,調解人在調解中應試圖解決雙方的爭議,並依法進行傳達。例如,若涉及國際貿易糾紛,調解人可以就貨物質量不符合合約要求的情況提供解決方案,如退還或更換貨物,或協商金額賠償。調解人還可以就合同解釋的不同理解提供協助,並協調解決雙方對於貿易條件解釋的分歧。同樣地,根據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1 條,調解人應在調解期間依法,向當事人就調解期間的進度進行報告。在調解期間,調解人可以對當事人進行不同形式的會面,例如單獨會談或聯合會談,以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彼此的觀點,進一步協商解決方案。然後,調解人可以徵求各方對於提出的解決方案的意見,並協助雙方進一步洽談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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