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時,調解人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調解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三、出席調解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場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人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知商務仲裁協會。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4 條規定,在調解成立時,調解人應作成調解書,並在該書記載以下事項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調解人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如果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需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住所或居所。三、需要記載出席調解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住所或居所。四、需記載調解的事由。五、需記載調解成立的內容。六、需記載調解成立的場所。七、需記載調解成立的年、月、日。根據此條規定,調解人在調解成立後五日內應將調解書報知商務仲裁協會。 參考資料: -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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