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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成立時,調解人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調解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三、出席調解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場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人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知商務仲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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