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1條規定,紀念基金會之基金可以用於以下各款用途: 1. 給付賠償金:基金可以用來給予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的賠償金。 2. 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基金可以用來舉辦相關的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以紀念事件的歷史意義。 3. 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基金可以用來舉辦宣傳活動,幫助國人深入瞭解二二八事件的真相。 4. 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基金可以用來補助有關二二八事件的教材或著作的編纂出版。 5. 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基金可以用來補助針對二二八事件進行相關調查、考證活動的進行。 6. 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台灣社會和平之用途:基金可以用於其他有助於還原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以及促進台灣社會和平的用途。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第11條沒有特別的例子,但從該法條中可以理解基金可以用於支援賠償金、紀念活動、宣傳活動、教材出版、調查考證、以及其他有助於平反受難者以及促進社會和平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左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補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及法制作業用語,將第一款之「補償」修正為「賠償」;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立法理由受難者家屬長期因二二八事件之政治因素,就學、就業備受歧視,常使經濟生活陷入困頓,對於弱勢之受難者家屬提供生活扶助,有助於弭平歷史傷痕,促進台灣社會和平。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及法制作業用語,將第一款之「補償」修正為「賠償」;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受難者家屬長期因二二八事件之政治因素,就學、就業備受歧視,常使經濟生活陷入困頓,對於弱勢之受難者家屬提供生活扶助,有助於弭平歷史傷痕,促進台灣社會和平。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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