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2條的規定,紀念基金會的基金來源包括政府從預算中捐贈、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的捐贈、基金的孳息及運用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如果基金不足,則由政府按照預算程序捐贈。 另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根據本條例支付的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之「基金會」係「紀念基金會」」之誤繕,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法制用語,將「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第三項之「補償」修正為「賠償」。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序文之「基金會」係「紀念基金會」」之誤繕,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法制用語,將「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第三項之「補償」修正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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