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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2.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3.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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