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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紀念基金會為調查受難者受難情形,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其有故意違犯者,該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科以刑責。
  2. 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有關二二八資料,檔案上不必然有二二八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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