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九條,紀念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對二二八事件進行調查,認定事件的受難者,並公布受難者的名單。受難者的家屬也可以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的證明,向紀念基金會申請調查,以便認定他們是否為受難者。紀念基金會應在收到申請後的三個月內完成處理。例如,原告可以向紀念基金會提供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以支持他們的申請,並在三個月內獲得認定。
紀念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對事件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事件受難人,並公布受難人名單,受理補償金請求及支付。 受難人家屬亦得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以書面向紀念基金會申請調查,據以認定為受難人。 前項情形紀念基金會應於收受後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基金會行使職權方式,及其調查權,對受害人認定權,並主管補償金支付事宜。 二、第二、三項明定受害人亦得檢具相關資料請求主管機關調查及認定。並明定主管機關處理時效。
紀念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對事件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事件受難者,並公布受難者名單,受理賠償金請求及支付。 受難者家屬亦得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以書面向紀念基金會申請調查,據以認定為受難者。 前項情形,紀念基金會應於收受後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受難「人」係受難「者」之誤繕,為求用語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第一項之「補償」修正為「賠償」。
一、第一項明定基金會行使職權方式,及其調查權,對受害人認定權,並主管補償金支付事宜。 二、第二、三項明定受害人亦得檢具相關資料請求主管機關調查及認定。並明定主管機關處理時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受難「人」係受難「者」之誤繕,為求用語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第一項之「補償」修正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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