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14條,當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賠償條件時,他們應該在認定核發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一次性獲得賠償金。如果他們在領取通知後超過五年還未領取,則該賠償金將歸屬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發現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14條中,如果一個人被認定符合賠償條件,他應在核定後的兩個月內領取一次性賠償金。如果他在通知後五年內未領取,則該賠償金將成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的財產。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補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立法理由規定補償支付請求權之時效,及其歸屬方式。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補償」修正為「賠償」。
規定補償支付請求權之時效,及其歸屬方式。
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補償」修正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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