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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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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14條,當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賠償條件時,他們應該在認定核發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一次性獲得賠償金。如果他們在領取通知後超過五年還未領取,則該賠償金將歸屬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發現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14條中,如果一個人被認定符合賠償條件,他應在核定後的兩個月內領取一次性賠償金。如果他在通知後五年內未領取,則該賠償金將成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的財產。

立法沿革 2

(0840323 制定)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補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立法理由規定補償支付請求權之時效,及其歸屬方式。

(0960308 全文修正)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補償」修正為「賠償」。

  • 名詞
(0840323 制定)

規定補償支付請求權之時效,及其歸屬方式。

(0960308 全文修正)

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補償」修正為「賠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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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4 條規定:「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