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本條例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5條相關的問題。
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補償金之給付為基於特定身分關係之專屬權,自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以貫徹政府制定本條例之意旨。 二、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四條等規定。
請領本條例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補償」修正為「賠償」。
一、補償金之給付為基於特定身分關係之專屬權,自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以貫徹政府制定本條例之意旨。 二、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四條等規定。
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補償」修正為「賠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