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賠償。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解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6 條如下:當受難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已經獲得補償,則被視為已完成賠償。 範例:這意味著如果一位受難者在根據該條例提出申請後獲得補償,他將被視為已賠償完成,不再有其他賠償的權利。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賠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補償」本質上即為「賠償」,為免重複申領,爰增訂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
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補償」本質上即為「賠償」,為免重複申領,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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