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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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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解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6 條如下:當受難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已經獲得補償,則被視為已完成賠償。 範例:這意味著如果一位受難者在根據該條例提出申請後獲得補償,他將被視為已賠償完成,不再有其他賠償的權利。

立法沿革 3

(0840323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0870528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0960308 全文修正)

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賠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補償」本質上即為「賠償」,為免重複申領,爰增訂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323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

(0870528 修正)

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09603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補償」本質上即為「賠償」,為免重複申領,爰增訂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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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6 條規定:「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