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
-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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