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3-1條,紀念基金會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二二八事件真相的調查、史料的收集和研究。 2. 二二八事件的紀念活動。 3. 推廣二二八事件的教育、文化、歷史和人權,以及國際交流活動。 4. 對已經確認為受難者的進行賠償。 5. 協助受難者及其家屬恢復名譽。 6. 協助弱勢受難者家屬的生活扶助。 7. 澄清相關責任歸屬。 8. 處理其他符合該法條目的相關事項。 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3-1條的規定,紀念基金會的職責包括了真相調查、史料蒐集、紀念活動、教育推廣、賠償、名譽回復、弱勢受難者家屬扶助、責任歸屬釐清等。紀念基金會在辦理上述事務時,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的史實真相。 參考資料:《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3-1條 (86.10.04)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紀念基金會辦理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等相關任務。其中第四款規定,因受難者之認定業務依第二條規定已告一段落,僅餘已認定者之賠償事宜,爰予定明。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
立法理由一、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設立,原負有還原二二八事件史實真相之功能性,並使受難者家屬經由賠償、回復名譽與生活扶助方式,弭平歷史傷痛。爰此,本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及第七款,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移列第八款。 二、為規範基金會辦理之業務活動,不得有曲解、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以避免受難者家屬遭到二次傷害,爰增訂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紀念基金會辦理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等相關任務。其中第四款規定,因受難者之認定業務依第二條規定已告一段落,僅餘已認定者之賠償事宜,爰予定明。
一、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設立,原負有還原二二八事件史實真相之功能性,並使受難者家屬經由賠償、回復名譽與生活扶助方式,弭平歷史傷痛。爰此,本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及第七款,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移列第八款。 二、為規範基金會辦理之業務活動,不得有曲解、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以避免受難者家屬遭到二次傷害,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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