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2.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