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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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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2. 2.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3-1條,紀念基金會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二二八事件真相的調查、史料的收集和研究。 2. 二二八事件的紀念活動。 3. 推廣二二八事件的教育、文化、歷史和人權,以及國際交流活動。 4. 對已經確認為受難者的進行賠償。 5. 協助受難者及其家屬恢復名譽。 6. 協助弱勢受難者家屬的生活扶助。 7. 澄清相關責任歸屬。 8. 處理其他符合該法條目的相關事項。 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3-1條的規定,紀念基金會的職責包括了真相調查、史料蒐集、紀念活動、教育推廣、賠償、名譽回復、弱勢受難者家屬扶助、責任歸屬釐清等。紀念基金會在辦理上述事務時,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的史實真相。 參考資料:《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3-1條 (86.10.04)

立法沿革 2

(0980605 增訂)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紀念基金會辦理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等相關任務。其中第四款規定,因受難者之認定業務依第二條規定已告一段落,僅餘已認定者之賠償事宜,爰予定明。

(1020430 修正)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

立法理由一、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設立,原負有還原二二八事件史實真相之功能性,並使受難者家屬經由賠償、回復名譽與生活扶助方式,弭平歷史傷痛。爰此,本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及第七款,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移列第八款。   二、為規範基金會辦理之業務活動,不得有曲解、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以避免受難者家屬遭到二次傷害,爰增訂第二項。

  • 回復名譽名詞
(09806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紀念基金會辦理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等相關任務。其中第四款規定,因受難者之認定業務依第二條規定已告一段落,僅餘已認定者之賠償事宜,爰予定明。

(1020430 修正)

一、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設立,原負有還原二二八事件史實真相之功能性,並使受難者家屬經由賠償、回復名譽與生活扶助方式,弭平歷史傷痛。爰此,本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及第七款,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移列第八款。   二、為規範基金會辦理之業務活動,不得有曲解、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以避免受難者家屬遭到二次傷害,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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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3-1 條規定:「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