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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政府為保存二二八事件相關文物、史料、文獻及整理等相關業務,設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地方政府所設二二八紀念館,亦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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