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4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政府在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时,应举行落成儀式,并敦請總統或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这意味着政府应该在紀念碑落成时,组织一场仪式,并邀请总统或相关领导发表重要讲话,向公众传达对事件的重要性和纪念活动的目的。 2. 每年的二月二十八日被定为「和平紀念日」,并作为国定的纪念日,应该给予放假。 这意味着每年的二月二十八日被确定为「和平纪念日」,并被认定为国定的纪念日。在这一天,人们应该休假,以纪念和平与反思二二八事件带来的伤痛。 3. 本事件的纪念活动由纪念基金会筹办。 这意味着二二八事件的纪念活动将由设立的纪念基金会负责组织和筹办。纪念基金会将承担起为纪念活动的策划和执行的职责。 根据以上解释,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4條规定了关于纪念碑、纪念日和纪念活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这些规定旨在提醒人们关注和纪念二二八事件,并借此促进历史的正视和和解。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不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基金會籌辦之。
立法理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公佈、實行至今雖已有年餘,然為符合最初立法精神,正視歷史中政府曾犯的錯誤,在族群和解前提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和平紀念日」改為國定放假日,用以省思、緬懷並共勉為國家之和平而努力。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
立法理由第三項之「基金會」係「紀念基金會」之誤繕,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公佈、實行至今雖已有年餘,然為符合最初立法精神,正視歷史中政府曾犯的錯誤,在族群和解前提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和平紀念日」改為國定放假日,用以省思、緬懷並共勉為國家之和平而努力。
第三項之「基金會」係「紀念基金會」之誤繕,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