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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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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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