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基金會應依調查結果,對受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拘役處分之宣告並執行者,或未宣告而執行者,呈請總統大赦或特赦。
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5條,當紀念基金會調查結果發現被判處死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拘役執行的人,或者是未經判决而被執行處罰的人,基金會可以向總統請求大赦或特赦。這意味著對於在二二八事件中受到嚴厲刑罰的人,他們有可能經過紀念基金會的調查後獲得總統寬大的處理,如大赦或特赦。大赦是指免除特定類別的人士特定的刑罰,特赦則是指取消對特定個人的刑罰。根據法條,這是紀念基金會在處理二二八事件賠償問題時特別考慮的一項措施。
紀念基金會應依調查結果,對受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拘役處分之宣告並執行者,或未宣告而執行者,呈請總統大赦或特赦。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經基金會調查結果確因本事件而受罪刑宣告之受難者,政府應呈請總統依「赦免法」規定赦免。
紀念基金會應依調查結果,對受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拘役處分之宣告並執行者,或未宣告而執行者,呈請總統大赦或特赦。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條明定經基金會調查結果確因本事件而受罪刑宣告之受難者,政府應呈請總統依「赦免法」規定赦免。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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