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依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6 條,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若因此事件而受損名譽,可向相關機構申請回復名譽;若其戶籍因此事件而有失實之處,也可以申請更正。具體的回復名譽或更正戶籍的程序及條件,則需要參考該法條下的相關法規以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在一些具體案例中,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可能經歷了名譽受損或戶籍失實的情況。例如,案例描述了一位受難者因參與二二八事件而被通緝,他的全家被監管了三十多年。在這種情況下,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可以根據該條例申請回復名譽或更正戶籍。
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又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如因本事件而有戶籍失實者,因現行戶政相關法令並無得申請更正之依據,故以特別規定方式使因本事件而有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戶政機關更正之。
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又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如因本事件而有戶籍失實者,因現行戶政相關法令並無得申請更正之依據,故以特別規定方式使因本事件而有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戶政機關更正之。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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