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7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賠償金額:受難者的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個基數為新台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給予受難者的賠償金是按照基數來計算的,每一個基數的金額為新台幣十萬元。然而,受難者可以得到的賠償金金額並不會超過六十個基數。 例如,假設某個受難者的受難程度被認定為四個基數,則其賠償金金額將會是十萬元乘以四,也就是新台幣四十萬元。 2. 賠償金標準:根據受難者的受難程度,賠償金的具體金額由紀念基金會訂定。 受難者的賠償金金額具體是根據其受難程度來決定的,這個具體的金額由紀念基金會來訂定。 例如,如果一個受難者的受難程度被認定為較為嚴重,那麼紀念基金會可能會決定給予他更多的基數,從而增加賠償金的金額。 3. 賠償金的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會來定。 申請賠償金、賠償金的認定程序以及賠償金的發放事宜都是由紀念基金會來定義和執行的。 例如,一個受難者需要向紀念基金會提交賠償金申請,而紀念基金會則負責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審核,確定該受難者是否有資格獲得賠償金,以及賠償金的金額。在確定後,紀念基金會負責將賠償金發放給相應的受難者。 這些解釋是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7 條的規定及其相關資料所提供的。
受難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拾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補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 補償金之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受難者之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賠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 賠償金之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補償」修正為「賠償」。 二、第三項之「紀念基金委員會」係「紀念基金會」之誤繕,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補償」修正為「賠償」。 二、第三項之「紀念基金委員會」係「紀念基金會」之誤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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