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該仲裁機構的會員資格範圍:任何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這些團體的會員都可以成為該仲裁機構的會員。這意味著該仲裁機構的會員可以來自各個行業和組織。 2. 會員的限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會員必須是公私營工、商、農、林、漁、牧、礦業的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這表示只有特定行業和組織才有資格成為該仲裁機構的會員。 3. 會費的繳納:根據該條款,每個會員應該根據自己所選擇的會費等級來繳納會費。這意味著會員可以選擇不同的會費等級來繳納費用。 4. 代表的選派:根據該條款,每個會員可以選派一至五名代表,代表的名額根據會費等級來決定。每個會員代表在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方面享有相同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https://www.iba.org.tw/iba/tw/mediation_0401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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