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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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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其所屬會員,均得為各該仲裁機構之會員。
  2. 2.前項會員,以公私營工、商、農、林、漁、牧、礦業公司行號、機構及團體為限。
  3. 3.各仲裁機構會員應按其自行選擇之等級繳納會費。
  4. 4.前項會員得選派代表一人至五人,依繳納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名額。各會員代表之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該仲裁機構的會員資格範圍:任何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這些團體的會員都可以成為該仲裁機構的會員。這意味著該仲裁機構的會員可以來自各個行業和組織。 2. 會員的限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會員必須是公私營工、商、農、林、漁、牧、礦業的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這表示只有特定行業和組織才有資格成為該仲裁機構的會員。 3. 會費的繳納:根據該條款,每個會員應該根據自己所選擇的會費等級來繳納會費。這意味著會員可以選擇不同的會費等級來繳納費用。 4. 代表的選派:根據該條款,每個會員可以選派一至五名代表,代表的名額根據會費等級來決定。每個會員代表在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方面享有相同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https://www.iba.org.tw/iba/tw/mediation_0401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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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1 條規定:「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其所屬會員,均得為各該仲裁機構之會員。前項會員,以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