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0條,各仲裁機構的章程應包含以下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宗旨;三、區域範圍;四、辦公地址;五、組織形式;六、處理仲裁案件的範圍;七、會員資格、入會和退會手續;八、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九、入會和年度會費的金額,以及會費支付的等級;十、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標準;十一、理事和監事的名額、職權、任期、遴選和解職程序;十二、會議程序;十三、財務和會計問題;十四、註銷仲裁人登記的要件和程序;十五、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十六、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日期。 根據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發布的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仲裁機構是指以公益為目的,經由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由各級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訓練、講習和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的社團法人。設立各個仲裁機構需要提供申請書、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和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和各相關機關的同意後獲得許可。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章程是各仲裁機構的內部法規,它規定了仲裁機構的組織架構、會員資格、職權、會議程序等重要事項。此外,章程的修改需要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審批。 相關參考資料: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0條。 2. 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發布的「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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