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條文,仲裁機構的設立必須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的團體提供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團體的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以及根據第四條規定所需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需要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獲得許可。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與這項法規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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