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8條,各仲裁機構的設立需要以下文件: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的職業團體、社會團體的申請書、團體的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以及第四條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需要經過內政部和法務部的審核並獲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獲得許可。 參考資料: 行政院發布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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