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23135 號
要旨
關於函詢「中華民國再生商務糾紛權益保障協會」其章程草案是否妥適?
主旨
關於函詢「中華民國再生商務糾紛權益保障協會」其章程草案是否妥適?另該會嗣後如籌組設立,依其章程草案之宗旨及任務所載,擬將本部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妥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 (九十) 內社字第九○一八四二二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本件申請設立許可案依其章程所載內容與本部職掌無關,宜否准其設立及其章程是否妥適乙節,均請 貴部本於權責核處。
(二) 次按本部主管相關業務法規涉及人民團體者,除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八條規定列本部仲裁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仲裁機構之營運及辦理事件具有監督之權責外,餘未列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上開協會設立宗旨與本部主管法規仲裁法所定推廣仲裁、疏減訟源之旨不符,不宜將本部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鄭昭緣、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