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事件;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目的事業相關之仲裁事件。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7條,仲裁機構可以由各級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並且可以辦理與其所屬行業或目的事業相關的仲裁事件。 範例:例如,某行業的職業工會與相關職業協會可以聯合設立一個仲裁機構,來處理該行業內的勞資糾紛或其他相關的仲裁事件。此外,環保組織也可以設立一個專門處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仲裁機構,來解決環境糾紛或其他相關的仲裁事件。這樣的仲裁機構將具備對該行業或目的事業的專業了解,能夠更有效率地解決相關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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