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6條的规定,仲裁機構的会址应设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区。然而,如果经主管機關核准,仲裁機構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辦事處。 例如,如果某個仲裁機構的主管機關位於臺北市,依照這個條款,該仲裁機構的會址應該設在臺北市。但是,在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后,該仲裁機構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如新北市)設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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