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6

快速跳轉
  1. 1.仲裁機構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仲裁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辦事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6條的规定,仲裁機構的会址应设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区。然而,如果经主管機關核准,仲裁機構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辦事處。 例如,如果某個仲裁機構的主管機關位於臺北市,依照這個條款,該仲裁機構的會址應該設在臺北市。但是,在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后,該仲裁機構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如新北市)設立辦事處。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6 條規定:「仲裁機構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仲裁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