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釋義: 1. 前條第三款之土地及建築物:指的是前一條所提到的仲裁機構所擁有的土地及建築物資產。 2. 第四款之經費:指的是仲裁機構所擁有的經費資產。 3. 第六款之現金:指的是仲裁機構所擁有的現金資產。 根據參考資料,仲裁機構必須在完成設立登記後的三個月內以其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所擁有的資產,並通報內政部及法務部備查。 參考資料: 內政部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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