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參考資料,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2 條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各仲裁機構應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這些理事和監事應由會員代表在會員大會中互選產生,並分別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根據該條規定,候補理事和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的名額的三分之一。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上述選出的理事和監事應互選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且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的名額分別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的名額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而在常務監事中至少三人,他們會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各仲裁機構應在選舉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和法務部備查。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2 條明確規定了仲裁機構內的理事和監事的組織架構,以及他們的選舉程序和報備事項。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仲裁機構能夠有效運作並保持透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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