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仲裁機構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3條,各仲裁機構的理事和監事職位為義務職,任期不得超過四年,可以連續當選一次。但是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參考資料: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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