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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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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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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解任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之修改,應依
民法
社團章程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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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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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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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仲裁費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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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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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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