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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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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仲裁機構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國籍。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行職務。 四、專長。 五、登記年、月、日及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8條,各仲裁機構應該設置一個仲裁人名簿,用來登記仲裁人的相關資訊。這些資訊應該包括: 1.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如果是非中華民國國民,還要登記國籍。 2. 學歷及經歷。 3. 職業及現行職務。 4. 專長。 5. 登記年、月、日及編號。 舉例來說,在一個仲裁機構的仲裁人名簿上,可能會有張三先生的資訊,包括他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戶籍地址、通訊地址,以及他的學歷、經歷,職業、目前的職務,他的專長是商業糾紛等等。他的資訊也會有登記日期和編號,以便追蹤和辨識。以上是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8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

  • 仲裁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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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8 條規定:「各仲裁機構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