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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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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仲裁機構理事會,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審查其資格,認為合格者,登記於仲裁人名簿,並通知其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9條,各仲裁機構的理事會有審查申請登記為仲裁人的資格的責任,並應在通過審查的情況下將其登記在仲裁人名簿上,同時通知該申請人。 舉例來說,台灣的中華民國商事仲裁協會就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一份名簿,列出了經過審查並符合資格的仲裁人,這些仲裁人都被視為適合從事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協會通過詳細的申請程序來確保這些仲裁人的資格和能力,以維護仲裁制度的公信力。這個範例顯示了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9條的運作方式。

相關函釋 5

  • 仲裁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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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9 條規定:「各仲裁機構理事會,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審查其資格,認為合格者,登記於仲裁人名簿,並通知其本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