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仲裁機構理事會,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審查其資格,認為合格者,登記於仲裁人名簿,並通知其本人。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9條,各仲裁機構的理事會有審查申請登記為仲裁人的資格的責任,並應在通過審查的情況下將其登記在仲裁人名簿上,同時通知該申請人。 舉例來說,台灣的中華民國商事仲裁協會就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一份名簿,列出了經過審查並符合資格的仲裁人,這些仲裁人都被視為適合從事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協會通過詳細的申請程序來確保這些仲裁人的資格和能力,以維護仲裁制度的公信力。這個範例顯示了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9條的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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